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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及20项配套政策 “1+20”政策

海淀区促进创新企业品牌建设实施办法 (海行规发〔2009〕16号)

http://www.bjmmedia.cn      发布日期:2009-04-09      中关村多媒体创意产业园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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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促进创新企业品牌建设实施办法
(海行规发〔2009〕16号 2009年4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京海发〔2009〕10号),为在海淀区营造良好的品牌建设氛围,提升企业品牌国际影响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扶持资金从海淀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主要用于促进海淀区创新企业有效开展品牌创建工作,促进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重点企业和重大产业项目开展品牌推广。

第三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的支持对象包括海淀区创新企业及为海淀区创新企业提供服务的服务机构。

第五条 服务机构是指:

(一)位于海淀区的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创业园,以及海淀区内的高技术产业联盟和科技组织;

(二)成立两年以上,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含50万元);

(三)近两年内为不少于五个海淀区创新企业提供过营销咨询、公关、广告、市场调研、培训等专业服务,或承办过不少于五个大型国际展览、研讨会、论坛及其它市场活动,且参与企业不少于10家;

(四)具有海淀园国际化发展服务平台的会员资格,具备定期提供信息的能力;

(五)有至少3名具备3年以上为创新企业服务经验、具有较强的市场营销及品牌运作能力或意识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须拥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具有专门的配套营销资金和预算,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章 支持方向

第七条 鼓励海淀园品牌建设氛围的营造,推动企业、产品和服务的品牌建设活动,促进园区与企业之间的品牌联动。

第八条 鼓励园区企业与大学和科研院所在品牌建设领域内开展研究合作,提升园区整体品牌建设的科学性。

第九条 支持园区企业自行举办或与国际一流产业科技联盟联合举办国际性研讨、展览等活动;组织和资助企业参加国际一流的展览、研讨会和其他市场活动,利用新闻报道、展示、演讲、出版物和互联网等手段推广相关品牌。

第十条 支持企业采用多种手段、借助不同渠道实施品牌建设工程,争创国际、国内一流品牌,引导更多企业跻身国际和国内知名品牌。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一条 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搭建品牌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对积极主动开展品牌建设推广活动的企业,提供海淀区政府和海淀园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的宣传渠道。

第十二条 鼓励专业园、大学科技园、孵化器、联盟、协会等机构建立常年的品牌形象展示大厅,并能够持续开展具有创意性的活动,成为园区、企业、产品和服务品牌建设的重要窗口。对于发挥重要引领作用的单位,采取补助的方式提供资金支持,资助额度不超过支出总预算的50%,每家单位全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积极主动利用多种途径开展品牌建设。对于自行举办或参与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活动,有效实现企业资源与研究机构、专业组织、行业协会及政府等资源对接,有助于提升企业品牌知名度的企业,采取补助的方式提供资金支持,每个活动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总预算的50%,每家企业全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对积极开展“政产学研”品牌建设合作研究项目,能够充分发挥企业或机构自身优势,有效调动和整合全球著名研究机构、专业组织、行业协会、知名企业等资源,确实开展有助于海淀区长远发展的具有长远性、战略性、可行性等合作事项的企业给予鼓励,采取补助的方式提供资金支持,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总预算的50%,每家企业全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企业所申请资金扶持的项目必须面向其所属行业和应用行业,服务机构申请资金扶持的项目必须面向海淀区创新企业。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监管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可按照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请。所申请项目应于项目实施六个月以前提出申请,经评审确认立项的项目,在项目结束验收后提供资助。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须对项目资金按规定进行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受理、评审、监管及验收工作须严格遵照有关程序进行,如有弄虚作假,资金使用不当者,一经查实,撤消对项目的资助、收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并取消违规单位再申请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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