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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正能量

http://www.bjmmedia.cn      发布日期:2014-08-26      中关村多媒体创意产业园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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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院从设想到即将成为现实,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体现了我国不断提升并被期冀能够成为社会发展动力的科技创新能力。

值得我们重视的,有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知识产权案件量增加,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又不尽如人意;二是对创新驱动发展模式具有现实的需求,但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创新文化及高新技术发展平台又尚未形成;三是随着技术、经济与法律全球一体化进程加剧,我们急切希望融入其中、参与其中,包括参与相关知识产权及贸易规则的制定,但我们又面临着一系列的制度及其生成的困境,面临着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困境,甚至也面临着与一些知识产权强国、贸易强国的博弈问题;四是成为知识产权大国之后,我们又如何转变为知识产权强国?这些相互纠结的因素,既是推动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动力,也将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审判体制的改革,并对知识产权法院运行机制和审判业务提出新的挑战。

从我国法院系统前一阶段的试点情况来看,采取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的法院较多,也有少部分法院选择民事和行政案件“二合一”。是采取“三合一”还是“二合一”,不好说哪一种模式就一定好,就一定符合未来知识产权诉讼改革的发展方向。应该说,知识产权法院实行“二合一”审判,这是司法改革较为审慎的一面。事实上,知识产权案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民事与行政之间的循环审理,耗资、费时、费力,影响了审判的效率。民事与行政的“二合一”诉讼架构,能够缓解这一突出问题。从境外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情况来看,多数国家和地区实行的就是“二合一”的架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之后,不少地方都提出了申请。不过,遍地开花的做法并不值得提倡。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南京、杭州、武汉等这些大城市案件数量增长很快,存量也很大。但西部很多省份,知识产权案并不多,有的还不够知识产权庭在编法官们“吃饱饭”的。此次司改方案明确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中院,只是在科技创新中心城市所进行的一种改革试点。随着经济、科技与社会发展,其他中心城市也有可能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而且我相信,随着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的深入,相应的法院组织法、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规则等都会配套修改,并最终成为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正能量。(作者易继明,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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