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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区建设

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http://www.bjmmedia.cn      发布日期:2013-01-07      中关村多媒体创意产业园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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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加快中关村人才特区建设,进一步促进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队伍发展,我们制定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海淀园管委会、海淀区人力社保局、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人事劳动局要从实施首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不断提升人才科技创新能力、促进首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并结合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推荐程序等相关制度,不断拓展人才服务领域,创新人才评价工作机制,为高端领军人才的成长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

本办法在先行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向全市推开。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中关村管委会、市科委和市教委等部门组成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领导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办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附件1: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

资格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加快中关村人才特区建设,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简称中关村高端人才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坚持以能力、业绩和贡献为导向,遵循企业认可、业内认同、独立评价、公平公正、简便快捷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和亦庄园内的企业先行试点,适时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全面推行。

第四条 在试点区域内的企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不需参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直接申报我市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曾取得国家级人才表彰奖励;

(二)曾获得国家级科技奖项;

(三)曾担任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

(四)在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

第五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组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专业评价并确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7—1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委员由北京地区相关专业领域的工程技术专家担任。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议组,由3—5名同行专家、学者组成,重点从专业技术和学术角度对推荐人选进行考核评价。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和亦庄园所在区域人力社保部门与园区管委会共同组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推荐委员会(以下简称推荐委员会),负责向评审委员会推荐本区域内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推荐委员会由7—11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推荐委员会委员一般由组建部门领导、区域内具影响力的相关行业的企业代表和行业内工程技术专家担任。推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本区域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标准和推荐程序;受理、审核申报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组织开展推荐工作;承担相关咨询服务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中关村高端人才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参评条件人员可自主提出申请参加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

(二)企业申报。申报人员须由其所在企业向所属区域推荐委员会申报参评,并按要求组织申报材料。

(三)区域推荐。推荐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推荐标准和推荐程序,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申报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进行审核、评议,采取票决制确定推荐人选,向评审委员会提交推荐报告。推荐结果需由全体推荐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参加投票方为有效,推荐人选需获得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数。

(四)业绩陈述。申报人员就专业技术工作,向专业评议组陈述本人的专业业绩,并回答专业评议组专家提出的问题。

(五)专家评价。专业评议组根据量化标准采取面试的方式对推荐人选进行评价。重点从专业角度考核申报人的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工作业绩和发展潜力,其评价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评委会表决。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的学识水平、工作业绩和专业技术能力进行综合评价,采取署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需由全体评审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方为有效,通过人选需获得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数方可取得专业技术资格。

(七)结果验收。评审委员会的评价工作结束后,由市人力社保局按全市职称评审的统一要求进行验收。

(八)社会公示。评价通过人员名单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九)证书发放。公示期满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通过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人员,颁发《北京市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生效日期自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专业技术资格作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单位可以根据岗位需要,择优聘任。取得资格人员在科研项目资助、人才培养和选拔中享有同级别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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