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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规则

http://www.bjmmedia.cn      发布日期:2013-01-07      中关村多媒体创意产业园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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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试行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1〕113号),保证高端领军人才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和亦庄园内企业的高端领军人才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

第三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采取个人申请、企业申报、区域推荐、专家评价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遵循注重实绩、突出创新、科学评价、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服务机构及评审委员会

第五条  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心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库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二)研究制定评价工作规则;

(三)受理、审核推荐委员会上报的推荐材料,做好推荐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对接工作;

(四)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完成评审结果公示以及宣传等工作;

(五)承担相关咨询工作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1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我市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北京地区相关专业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担任。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在规定的评审权限内,按照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对申报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技术创新、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进行审核和评议,确定申报人员的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专家评议组,由3-5名同行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包括评议组组长1名,评议专家2-4名,重点负责从专业技术和学术角度对推荐人选进行评价。专家评议组提出评价意见供评审委员会参考。

第八条  评审专家应由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并取得正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符合评审专家条件的人员,经考察合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并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3年。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九条  在试点区域内的企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限制,不需参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直接申报北京市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曾取得国家级人才表彰奖励;

(二)曾获得国家级科技奖项;

(三)曾担任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

(四)在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

第十条  申报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高端领军人才评价专用)》一式四份;

(二)能够反映本人学术水平、工作业绩、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人才表彰奖励证书、科技获奖证书、承担的重大项目及取得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证明材料、专利证书、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制定的标准和项目结题验收报告等;

(三)身份证明材料和学位、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和护照),学位、学历证书(海外学位须经教育部学位认证);

(四)评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程序:

(一)审核推荐材料。接收推荐委员会报送的申报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复审。

(二)划分专业评议组。根据申报人员的专业领域划分专业评议组。

(三)组建专家评议组。根据专业分组情况,确定专业评议组专家。

(四)召开评审预备会。在开展专业评议工作前,组织召开评审预备会,介绍评审工作相关情况,组织专业评议专家学习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评审标准,熟悉评审程序,统一评审尺度,严明评审纪律。

(五)业绩陈述及答辩。按照专业分组,组织申报人员的业绩陈述及答辩评议工作,每位申报人员的评议时间控制在40分钟以内。

1、业绩陈述。申报人员可采用口头陈述或多媒体演示等方式向评议组专家陈述本人的专业经历、业绩,陈述时间不超过20分钟。

2、专业答辩。申报人员回答评议组专家提出的问题,时间不超过20分钟。

3、专家评议。专家评议组遵循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量化标准”(见附件1)中的评价要素对申报人员进行评价。评议专家依据独立评价的原则,就申报人员的学识经历、技术创新、工作业绩、技术水平等评价要素进行逐项打分,根据打分情况并结合陈述答辩情况,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议,给出同意、基本同意或不同意的定性意见并形成书面评价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六)评审委员会表决。答辩评议结束后,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委员会结合专业评议组的意见,对申报人逐一讨论,遵循独立评价的原则,采取署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评审委员会会议的委员达到或超过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时,会议表决结果视为有效。申报人员得到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即为通过。
评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负责统计表决结果、整理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推选1名代表负责监票。表决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当场宣布,出席委员在评审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表决结果。

第五章    评审结果验收及证书发放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完成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评审范围、评审程序、申报材料、评审质量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对公示人员持有异议的,由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心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后,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心应及时向申报人员通知评审结果,退回申报材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通过人员颁发《北京市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能力、业绩,剽窃他人专业技术成果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参加评审的资格;已经评审通过的人员,评审结果无效;已经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收回证书,并取消其下两个年度的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自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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