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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快建设中关村人才特区行动计划(2011-2015年)》有关特殊扶持政策办理流程及试点方案的通知

http://www.bjmmedia.cn      发布日期:2013-01-07      中关村多媒体创意产业园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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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大力推动中关村建设国家级人才特区,今年3月,中组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个中央部门与北京市联合印发了《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11]5号)(简称《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好《若干意见》,北京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加快建设中关村人才特区行动计划(2011–2015年)》(京发[2011]8号)(简称《行动计划》),确定了支持人才发展的特殊政策。为保证《行动计划》有关特殊政策的落实,我市相关部门研究细化了各项特殊政策办理流程及相关政策试点方案,将工作职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责任人。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财政扶持政策

      2.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3.人才培养与兼职政策试点方案

      4.居留与出入境政策

      5.落户与国籍变更政策

      6.进口税收政策

      7.医疗政策

      8.住房政策

      9.配偶安置政策

北京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11月21日              


 

             

附件1:

财政扶持政策

根据《加快建设中关村人才特区行动计划(2011—2015年)》(京发[2011]8号)提出的财政扶持政策:对于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高层次人才,由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统筹资金给予支持,现就落实此项政策提出以下办理流程:

1、中关村创新平台人才工作组将入选“千人计划”、“海聚工程”、“高聚工程”的高层次人才以及由驻外联络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留学人员创业园等部门或单位推荐的优秀回国创业人才,列为支持范围,经审核,汇总提出人员名单。

2、人才工作组根据人员名单,征集财政扶持项目需求,汇总提出项目清单交中关村创新平台产业项目办公室。

3、产业项目办公室根据项目清单开展分类筛选和进一步细化论证工作,建立项目储备库。根据“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统筹资金”的支持标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信息化部、财政部与北京市的部市会商项目要求,对项目进行分类推荐申报。

4、符合“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统筹资金”支持标准的项目,由中关村发展集团组织开展评估论证,报中关村创新平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审批联席会议审批同意后予以支持。

5、符合部市会商项目要求的项目,按照部市会商工作流程申报审批,获批后予以支持。

附件2:

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加快建设中关村人才特区行动计划(2011—2015年)》(京发〔2011〕8号)提出的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于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就落实此项政策提出以下办理流程:

1.享受该政策的企业在股权奖励发生的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下列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注册证明》;

(3)纳入示范区内股权激励试点工作范围,并按照示范区内股权激励试点工作要求,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奖励单位股权激励方案和获奖技术人员名单;

(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股权奖励个人情况表》。

2.享受该政策的企业在股权奖励发生次年3月31日前,填写《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股权奖励个人变化情况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3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2948号)。

附件4:

居留与出入境政策

根据《加快建设中关村人才特区行动计划(2011—2015年)》(京发[2011]8号)提出的居留与出入境政策:市公安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为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对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随迁配偶、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需要多次临时出入境的,为其办理2至5年有效期的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多次往返签证。现就落实此项政策提出以下办理流程:

1.入选“千人计划”、“海聚工程”的高层次人才通过其所在单位向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综合服务部提出有关签证办理需求。

2.入选“高聚工程”的高层次人才通过其所在单位向中关村创新平台人才工作组提出有关签证办理需求。

3.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综合服务部、中关村创新平台人才工作组分别汇总有关人员名单及签证办理需求,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报送有关材料。

4.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为高层次人才办理手续。

根据申请人的不同类别,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家属办理永久居留证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1.执行国家重点项目的,即在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机构、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等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北京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外国人,可以申请永久居留。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的外国护照(携带原件)。

(2)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半身淡蓝色背景彩色照片及电子版照片。

(3)本人出具的国外无犯罪记录书面声明和经公证的国内无犯罪记录证明(携带原件及复印件)。

(4)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书》(必须是在申请前6个月内的《健康证明书》并携带原件)。

(5)北京市税务局出具的连续任职四年的“个人完税证明”(包括个人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契税,携带原件及复印件)。

(6)任职单位出具的本人职务或者职称证明(携带原件及复印件)。

(7)《外国人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携带原件及复印件)。

(8)任职单位的登记证明以及年检证明(携带原件及复印件)。

(9)在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省、部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文件(携带原件及复印件)。

(10)申请之日前4年内变换工作单位或职务、职称的,由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携带原件及复印件)。

(11)配偶同时申请时提交 “结婚证明”、本人护照、《健康证明书》、国外居住地无犯罪记录证明、中国居住地无犯罪记录证明(携带原件及复印件)。

(12)未满18周岁子女同时申请时提交“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携带原件及复印件)。

(13)申请人个人简历(大学开始至今,要求年份和月份之间连续)。

(14)申请人为外籍华人,须提供入籍证明、入籍时使用的护照、派出所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15)其他必要的证明。

2.在四类企业任职的,即在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有同等待遇,四年内在北京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外国人,可以申请永久居留。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的外国护照(携带原件及复印件)。

(2)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半身淡蓝色背景彩色照片及电子版照片。

(3)本人出具的国外无犯罪记录书面声明和经公证的国内无犯罪记录证明(携带原件及复印件)。

(4)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书》(必须是在申请前6个月内的《健康证明书》并携带原件)。

(5)本人与相应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携带原件及复印件)。

(6)北京市税务局出具的连续任职四年的“个人完税证明”(包括个人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契税,携带原件及复印件)。

(7)任职单位出具的本人职务或者职称证明(携带原件及复印件)。

(8)《外国人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携带原件及复印件)。

(9)本年度通过工商局年检A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加盖申请之日前连续三年年检合格印章的《外汇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携带原件及复印件)。

(10)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科技部或北京市科委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书》(携带原件及复印件)。

(11)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国家发改委或北京市发改委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携带原件及复印件)。

(12)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提交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携带原件及复印件)。

(13)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携带原件及复印件)。

(14)申请之日起,前4年内变换工作单位或职务、职称的,由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15)配偶同时申请时提交 “结婚证明”、本人护照、《健康证明书》、国外居住地无犯罪记录证明、中国居住地无犯罪记录证明(携带原件及复印件)。

(16)未满18周岁子女同时申请时提交“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携带原件及复印件)。

(17)申请人个人简历(大学开始至今,要求年份和月份之间连续)。

(18)申请人为外籍华人,须提供入籍证明、入籍时使用的护照、派出所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19)其他必要的证明。

3.夫妻团聚类,即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的外国人,可以申请永久居留。需提交以下材料:

(1)经公证的结婚证明(携带原件及复印件)。

(2)有效护照(携带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出具的国外无犯罪记录书面声明和经公证的国内无犯罪记录证明(携带原件及复印件)。

(4)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书》(必须是在申请前6个月内的《健康证明书》并携带原件)。

(5)中国籍配偶的身份证、北京市户口本复印件(携带原件及复印件)。

(6)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配偶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携带原件及复印件)。

(7)经公证的夫妻一方的存款证明(存款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半年以上冻结,携带原件及复印件)。

(8)经公证的房屋租赁或者房屋产权证明(携带原件及复印件)。

(9)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半身淡蓝色背景彩色照片及电子版照片。

(10)申请人为外籍华人,须提供入籍证明、入籍时使用的护照、派出所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携带原件及复印件)。

(11)夫妻双方个人简历(大学开始至今,要求年份和月份之间连续)。

(12)其他必要的证明。

4.亲子团聚类,即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携带原件及复印件)。

(2)经公证的出生证明或者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证明(携带原件及复印件)。

(3)中国籍父母的北京市户口本、身份证、护照、绿卡(携带原件及复印件)。

(4)外国籍父母的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复印件(携带原件及复印件)。

(5)父母离异的,需提供经公证的离婚证明(携带原件及复印件)。

(6)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半身淡蓝色背景彩色照片及电子版照片。

(7)父母的工作证明、收入证明、三年个人完税证明(携带原件及复印件)。

(8)经公证的房屋产权证明或五年房屋租赁合同(父母一方名下,携带原件及复印件)。

(9)经公证的父母一方名下的存款证明((存款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半年以上冻结,携带原件及复印件)。

(10)父母双方个人简历(大学开始至今,要求年份和月份之间连续)。

(11)其他必要的证明。

备注:所有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所有外文材料需到有资质翻译公司译成中文;所有复印件需A4规格,一式两份。

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家属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多次往返签证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有效护照和签证。

 2.在京住宿地派出所或旅店业开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表》原件。

 3.《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并加盖在京工作单位公章,贴一张白色或浅蓝色背景近期2寸正面免冠照片。

 4.在京工作单位经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北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6.年满18周岁以上首次申请居留许可的外国人,提交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

 7.配偶还须提供结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子女还须提供出生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附件5:

落户与国籍变更政策

根据《加快建设中关村人才特区行动计划(2011—2015年)》(京发[2011]8号)提出的落户政策: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会同中关村管委会,面向人才特区具有中国国籍、愿意落户北京的高层次人才,不受其户籍所在地的限制,直接办理落户手续;如海外高层次人才愿意放弃外国国籍、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为其优先办理入籍手续。现就落实此项政策提出以下办理流程:

1.入选“千人计划”、“海聚工程”的高层次人才通过其所在单位向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综合服务部提出有关落户、国籍变更需求。

2.入选“高聚工程”的高层次人才通过其所在单位向中关村创新平台人才工作组提出有关落户、国籍变更需求。

3.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综合服务部、中关村创新平台人才工作组分别汇总有关人员名单及落户、国籍变更需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4.经初审,符合落户条件的,由北京海外学人中心、中关村创新平台分别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符合国籍变更条件的,由北京海外学人中心、中关村创新平台分别报市公安局审批。

5.市人力社保局流动调配处负责履行落户审批程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公民管理大队报公安部履行国籍变更审批程序,并通过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综合服务部、中关村创新平台人才工作组向申请人所在单位反馈审批结果。

6.批准进京落户的高层次人才,由本人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入户所在地的公安分局办理户籍准迁手续。

7.批准国籍变更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入籍手续。

附件6:

进口税收政策

根据《加快建设中关村人才特区行动计划(2011—2015年)》(京发[2011]8号)提出的进口税收政策:对于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企业与科研机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境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研、教学物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现就落实此项政策提出以下办理流程。

1.在中关村海关设立中关村创新平台海关分中心,并设立专用窗口,根据相关政策和北京海关授予的业务权限为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及高层次人才办理海关业务。

2.北京海外学人中心负责征集入选“千人计划”、“海聚工程”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需求;中关村创新平台人才工作组负责征集入选“高聚工程”的高层次人才需求。

3.入选“千人计划”、“海聚工程”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持相关证书及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开具的办理科研教学用品减免税登记表,在中关村海关专门窗口办理科研教学用品减免税审批手续。当事人凭减免税证明在口岸办理验放手续。

4.入选“高聚工程”的高层次人才持相关证书及中关村创新平台人才工作组开具的办理科研教学用品减免税登记表,在中关村海关专门窗口办理科研教学用品减免税审批手续。当事人凭减免税证明在口岸办理验放手续。

5.入选“千人计划”、“海聚工程”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持相关证书及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开具的办理自用物品减免税登记表,可以自行选择在属地海关,或到中关村海关专门窗口办理自用物品申报手续。中关村海关按照相关规定出具减免税证明,并制发关封,当事人持关封到口岸海关办理验放手续。

6.入选“高聚工程”的高层次人才持相关证书及中关村创新平台人才工作组开具的办理自用物品减免税登记表,可以自行选择在属地海关,或到中关村海关专门窗口办理自用物品申报手续。中关村海关按照相关规定出具减免税证明,并制发关封,当事人持关封到口岸海关办理验放手续。

附件7:

医疗政策

根据《加快建设中关村人才特区行动计划(2011—2015年)》(京发[2011]8号)提出的医疗政策:人才特区的高层次人才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待遇,凭相应的高层次人才有效证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现就落实此项政策提出以下办理流程:

1.入选“千人计划”、“海聚工程”的高层次人才通过其所在单位向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综合服务部提出享受医疗照顾待遇的人员名单,填写《方便医疗登记表》(一式七份)。

2.入选“高聚工程”以及中关村其他高层次人才通过其所在单位向中关村创新平台人才工作组提出享受医疗照顾待遇的人员名单,填写《方便医疗登记表》(一式七份)。

3.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综合服务部、中关村创新平台人才工作组分别汇总有关人员名单,整理《方便医疗登记表》,报送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4.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将有关人员名单及《方便医疗登记表》转发各定点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北京安贞医院、北京同仁医院、北京宣武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小汤山医院。

5.各定点医疗机构开设高层次人才就诊的绿色通道,高层次人才可在定点医院干部门诊就诊,在局级干部病房住院,床位费用参照局级干部标准收取。

6.高层次人才就诊时,应持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或护照、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选择任一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附件8:

住房政策

根据《加快建设中关村人才特区行动计划(2011—2015年)》(京发[2011]8号)提出的住房政策:为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提供定向租赁住房。现就落实此项政策提出以下办理流程:

1.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综合服务部面向入选“千人计划”、“海聚工程”的高层次人才汇总住房需求,对于人才所在单位不能提供住房、确需入住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出人员名单。

2.中关村创新平台人才工作组面向入选“高聚工程”的高层次人才汇总住房需求,对于人才所在单位不能提供住房、确需入住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出人员名单。

3.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综合服务部、中关村创新平台人才工作组将人员名单以及住房需求数量报市住保办发展规划处。

4.市住保办发展规划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协调有关区县、产业园区提供人才租赁住房的房源,并作备案。

5.市住保办发展规划处将房源位置、数量、户型以及其他情况进行汇总后,分别交北京海外学人中心、中关村创新平台人才工作组。

6.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综合服务部、中关村创新平台人才工作组分别安排符合条件的人才入住。

7.人才入住期间,如遇困难,分别由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综合服务部、中关村创新平台人才工作组委派专人协调解决。

8.住房期满,人才向北京海外学人中心、中关村创新平台人才工作组退房,由北京海外学人中心、中关村创新平台人才工作组将有关情况报市住保办发展规划处。

9.市住保办发展规划处向有关区县、产业园区通报情况,并交还房源。

10.其他高层次人才的住房需求由相关区县统筹解决,在中关村各分园管委会受理。

附件9:

配偶安置政策

根据《北京市委市政府加快建设中关村人才特区行动计划(2011—2015年)》(京发[2011]8号)提出的配偶安置政策:市人力社保局将愿意在本市就业的高层次人才随迁配偶,纳入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优先推荐就业岗位,积极提供就业服务。现就落实此项政策提出以下办理流程:

1.入选“千人计划”、“海聚工程”的高层次人才通过其所在企业,向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综合服务部提出配偶安置申请。

2.入选“高聚工程”的高层次人才通过其所在企业,向中关村创新平台人才工作组提出配偶安置申请。

3.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综合服务部、中关村创新平台人才工作组分别汇总人才配偶安置需求,向市人力社保局流动调配处提交名单及就业意向。

4.市人力社保局流动调配处在审核后,将有关名单及就业意向统一转交市人才服务中心。

5.市人才服务中心自接办起,在30个工作日以内,为每人推荐2—3个就业岗位,向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综合服务部、中关村创新平台人才工作组统一反馈。

6.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综合服务部、中关村创新平台人才工作组通过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将有关就业信息反馈到个人。

7.愿意按照推荐岗位就业的,分别由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综合服务部、中关村创新平台人才工作组报市人力社保局流动调配处,商用人单位,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8.不愿意按照推荐岗位就业的,由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综合服务部、中关村创新平台人才工作组报市人力社保局流动调配处,商市人才服务中心,在30个工作日内再推荐1—2个就业岗位。仍不愿意按照推荐岗位就业的,可自行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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