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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京校十条” 《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若干意见(试行)》

http://www.bjmmedia.cn      发布日期:2014-04-18      中关村多媒体创意产业园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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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校十条

一、开展高等学校科技成果处置权管理改革

二、开展高等学校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方式改革

三、建立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储备制度

四、加大对高等学校产学研用合作的经费支持力度

五、支持高等学校开放实验室资源

六、支持高等学校建设协同创新中心

七、支持高等学校搭建国际化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平台

八、鼓励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参与科技创业和成果转化

九、鼓励在高等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

十、制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创业支持办法




一、开展高等学校科技成果处置权管理改革

政策内容:加强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市场定价机制,试行高等学校科技成果公开交易备案管理制度。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由承担单位依法取得,赋予高等学校自主处置权。高等学校可自主对科技成果的合作实施、转让、对外投资和实施许可等科技成果转化事项进行审批,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关键词:公开交易、自主审批

政策解读:2006年财政部出台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2008年以来,北京市相继出台了《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绩效〔2008〕397号)、《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09〕2817号)和《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北京市市属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改革试点的意见》(京财文〔2011〕2028号)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政策,明确规定了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的处置、对外投资等事项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对于有限额规定的资产处置,限额以下的处置行为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到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京校十条”是乘着全面深化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东风、在习总书记到中关村调研时提出的“勇于破除制约科技创新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机制障碍”指示下,所出台的激发高校科技创新活力、辐射带动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部力作,也是政府部门主动作为、转变职能、服务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作为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在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创新驱动发展过程中,首要任务就是以深化财政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完善和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加强支持和协调,落实习总书记提出的“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激发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激发和释放市属高校科技资源价值,进一步密切北京市属高校与北京经济社会发展的联系,深化产学研合作,强化需求导向意识,以服务求发展,以贡献求支持,加快创新成果转化落地,为辐射带动北京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升级做出更大贡献。

本条政策是对现行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的深化补充。“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市场定价机制,试行科技成果公开交易备案管理制度”是尝试通过市场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一项重要举措;“赋予高校自主处置权,高校可自主对科技成果的转让、对外投资进行审批”是对财政部第36号令的进一步深化;“高校可自主对科技成果的合作实施、实施许可等进行审批”是对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的积极探索。




二、开展高等学校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方式改革

政策内容: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不少于70%的比例,用于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支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教育教学工作。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经批准可一次性计入当年高等学校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关键词:不少于70%

政策解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第2条规定,科研机构、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目前高校实施科技成果转让对于科技人员和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比例较低,不利于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本条政策一是将高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给予科技人员奖励比例下限由20%提高至70%;二是允许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用于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一次性计入当年高等学校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提高高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给予科技人员奖励的比例,让科技人员能够更多的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能够更加充分地调动科技人员开展科技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三、建立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储备制度

政策内容:鼓励高等学校和企业联合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高等学校加强自身科技研发能力建设,定期对符合条件的拟研、在研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评估,选择一批符合首都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重大科研和成果转化项目,纳入高等学校科技项目储备库进行跟踪支持。

关键词:项目储备、跟踪支持

政策解读:通过加强对高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的支持,更好地发挥高校对首都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一是通过建立高校科技项目储备库,围绕首都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评估和选择高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引导高校进一步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二是对储备库内项目采取跟踪支持的方式,资金使用更加聚焦、更有针对性,有利于提高项目成功率。




四、加大对高等学校产学研用合作的经费支持力度

政策内容:根据高等学校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加大市级财政性高等教育经费中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的规模和比例,重点支持高等学校与企业通过联合共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和产业创新园等形式,合作开展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支持企业建立高等学校学生实践训练基地,联合培养研究生。根据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的支持方向和特点,开展间接费用补偿、分阶段拨付、后补助和增加经费使用自主权等经费管理改革试点。

关键词:经费管理改革

政策解读:2011年2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试点的意见》(财教〔2011〕20号),决定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开展包括间接费用、后补助、分阶段拨款以及增加科研单位经费使用自主权的试点。北京市财政局积极扩大试点范围,争取中央政策支持,追踪试点成效。

首先,间接费用政策已成为北京市科技项目经费的一种常态化管理制度。其次,积极推进分段拨付和后补助的财政资金投入方式试点,目前已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北京市科委部分科技项目中尝试采用后补助或分段拨付的方式。2011年10月,财政部、科技部出台了《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首次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若干计划项目和专项资金中引入了间接费用的项目经费核定模式,体现了对中关村示范区间接费用先行先试政策的认可和推广,进一步扩大了间接费用政策的适用范围。2013年11月,财政部、科技部出台了《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财教〔2013〕433号),在科技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管理中引入后补助机制。

本条政策将中关村示范区开展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试点扩大到北京市属高校。通过开展间接费用补偿试点,将调动北京市属高校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通过开展科研经费分阶段拨付和后补助试点,将促使高校围绕目标任务、全身心地投入科研,是科研经费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同时,通过加大北京市级财政性高等教育经费中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的规模和比例,适当调整市级财政性高等教育经费的使用结构,特别是将经费重点支持方向明确为高校与企业合作开展的协同创新活动,将进一步增强高校开展科技协同创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五、支持高等学校开放实验室资源

政策内容:鼓励高等学校建设“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研发实验服务基地,向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高等学校开放研发实验服务资源,为各类创新主体以及大型研究工程和项目提供联合研发、委托研发等技术攻关和技术服务,并根据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给予相应补贴。鼓励高等学校和企业联合共建实验室,加大对实验室开放课题支持的力度,支持联合开展重大课题攻关。在满足正常教学科研需要的前提下,探索将高等学校重大仪器设备以租赁费、使用费等方式入股科技型企业等新模式。

关键词:开放资源

政策解读:高校具有丰富的实验室资源。据统计,2012年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教科仪器总值共计369.34亿元,其中中央部属高校256.47亿元,北京市属高校112.87亿元。这部分实验室资源如果能够进一步对外开放,纳入北京市科委“首都科技条件平台”机制和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工程”,一方面将显著提高资源的使用率,创造资源的更大使用价值,另一方面还将显著提升高校面向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研发服务的能力,促进产学研各方形成更加紧密的协同创新机制。

本条政策一是将高校纳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和“开放实验室工程”范围,既鼓励高校向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高校开放研发试验服务资源,更支持高校为各类创新主体以及大型研究工程和项目提供联合研发、委托研发等技术攻关和技术服务,并将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实施相应补贴的考核标准。二是在学校满足正常教育教学需求的前提下,为实现盘活存量资源、促进资源共享共用的目标,从厉行勤俭、节约成本的角度,探索尝试高校仪器设备资源开放的新模式。这既是对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的创新,又是提高使用效率,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重要途径。本条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引导高校开放实验室资源,对外开展研发服务,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协同创新体系。

附:北京市科委“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和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工程”基本情况

2009年以来,北京市科委与中国科学院、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中央单位联合建设“首都科技条件平台”,通过市场化的制度安排,引导高校、院所、企业自愿开放科技条件资源,根据开放的科技资源量以及对外提供的服务业绩,给予后补助支持。截至目前,“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引导560个国家级、北京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价值166亿元仪器设备面向全社会开放服务,为1万余家企业提供研发实验服务,服务合同额24亿元,筛选出550项科研成果面向社会寻求合作。

2006年6月,中关村管委会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和市财政局发布了《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实施试行办法》,启动了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工程。截至目前,开放实验室数量累计达134家,成员包括科研机构、高校、国家工程中心和企业研究中心等,其中来自北大、清华等17所高校的48家实验室占挂牌总数的35.8%。截至2013年11月,134家开放实验室面向示范区企业开放共享检测和研发设备约7万台(套),设备总价值近71.6亿元,大部分设备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在服务企业方面,截至目前,134家开放实验室累计推动包括检测认证、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等在内的科技服务近4万项,受益企业1.93万家次;累计有161项核心技术成果转移给企业;补贴资助实验室及相关产学研合作项目2.05亿元,撬动了企业60多亿元的研发投入,为企业节约研发成本3.1亿元。




六、支持高等学校建设协同创新中心

政策内容:支持高等学校校际之间以及与企业、科研机构共同建立协同创新中心,联合开展科研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每年设定若干重大专项,支持高等学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围绕国家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开展科学研究和联合攻关,进一步提升协同创新中心的科技创新和协同创新能力。

关键词:协同创新

政策解读:制度建设是开展协同创新中心培育工作的前提,也是机制体制改革实施的根本保障。从本质上看,协同创新中心培育组建就是各项制度建立、完善和实施的过程。其中,协同组织管理制度是基础,人事聘用、考评、分配和人才培养制度是核心,科研组织、资源配置制度是支撑。协同创新中心的培育,要求我们要建立科学、客观、综合的评价机制,对学校发展来说也是一个很大的契机。

通过培育组建协同创新中心,充分发挥高校多学科、多功能的优势,积极联合国内外创新力量,有效整合创新资源,构建协同创新的新模式与新机制,形成有利于协同创新的文化氛围。集聚和培养一批拔尖创新人才,取得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推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区域创新的战略融合,支撑创新体系建设。经培育后,择优推荐参评教育部“2011协同创新中心”。

附:教育部“2011计划”和北京市培育“协同创新中心”、组建北京实验室有关情况

2012年3月,教育部、财政部下发《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简称“2011计划”),引导高校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的要求,瞄准科学前沿和国家发展的重大需求,以重点学科建设为基础,以机制体制改革为重点,以创新能力提升为突破口,大力推动协同创新,建立一批“2011协同创新中心”。“2011协同创新中心”分为面向科学前沿、面向文化传承创新、面向行业产业和面向区域发展四种类型,从2012年开始实施,4年为一周期。经批准认定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将获得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2013年,教育部开展了首批“2011协同创新中心”评审认定工作,最终认定14个“2011协同创新中心”,其中4个为北京地区高校牵头。分别是:北京大学联合清华大学、中科院物理所等单位组建的量子物质科学协同创新中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联合中航工业集团等单位组建的先进航空发动机协同创新中心;北京交通大学联合西南交通大学、中南大学等单位组建的轨道交通安全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吉林大学、武汉大学等单位组建的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根据教育部“2011计划”精神和要求,结合北京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高校实际情况,在全面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北京市培育了15个“协同创新中心”,组建了7个北京实验室。“2011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提出的理念及要求与国家重大发展需求对接,对高校发展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契机,北京市属院校能进入建设行列,不但可以得到中央经费支持,更能体现办学水平的提升;而且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有助于整合资源,提升学校创新能力。所以,尽管市属院校尚不具备牵头申报条件,市教委也支持建立了协同创新中心,就是希望通过中心建设,凝聚力量,创新机制,促进发展。

北京市组建的7个北京实验室主要是围绕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需求,结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在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城市交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建设的。组建中引导高校以能够解决国家,特别是北京经济发展重大问题、关键技术问题为出发点,以应用研究为主,体现高水平,探索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国家部委有关领导和北京市领导对这种探索和引导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是“2011计划”服务区域的一种模式。




七、支持高等学校搭建国际化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平台

政策内容:支持高等学校实施高端人才引进计划,聘任入选国家“千人计划”、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北京“海聚工程”、中关村“高聚工程”等全球一流的专家和科研人员,利用国际创新资源开展科研项目研究和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搭建国际化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平台。

关键词:国际创新资源

政策解读:支持北京市属高校实施全球高端人才引进计划,聘任全球一流的专家和科研人员共同搭建国际化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平台。重点采取以下2项措施:一是将联合北京市属高校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二是借鉴香港科技大学吸纳全球人才,充分发挥一流人才的带动作用和影响力,进一步提升高校利用国际化资源搭建国际化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平台的能力。




八、鼓励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参与科技创业和成果转化

政策内容:鼓励高等学校拥有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依据中关村示范区股权激励试点政策和以现金出资方式,在中关村示范区创办科技型企业,并持有企业股权。创办的企业可按照科技人员现金出资额度的20%申请政府股权投资配套支持;政府股权退出时,按照原值加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优先回购给创业团队。高等学校科技人员经所在学校同意,可在校际间或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型企业兼职,从事兼职所获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科技人员在兼职中进行的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工作,作为其职称评定的依据之一。支持高等学校拥有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高等学校可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

关键词:兼职、离岗创业

政策解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第1条规定,科研机构、高校及其科研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第5条规定,科技人员可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高校应支持本单位科技人员利用节假日和工作日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学校应当建章立制予以规范和保障。

本条政策明确规定了高校科技人员创办企业,持有企业股权,校际间兼职和到科技企业兼职相关的收入分配等内容,进一步加大科技人员通过创业和兼职方式,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保障力度。




九、鼓励在高等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

政策内容:可在高等学校新设科技成果转化岗位,该岗位以科技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绩效为主要指标进行考核,并在人员编制、落户等方面给予支持。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岗位的科技人员可列入中关村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试点范围,评价合格人员可获得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获得的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其为相应的职级,不占用所在高等学校教授(研究员)名额。鼓励高等学校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服务队伍建设,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支持科技成果对接市场并给予经费支持。

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岗

政策解读: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以及北京市人事局、市教委《关于北京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京人发〔2008〕12号),高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型,高校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包括教学科研型岗位、教学为主型岗位、科研为主型岗位、实验技术型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技术、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从事高等学校及内设机构和人员组织、管理、协调等事务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目前高校以教学科研为主,为鼓励高校与企业进行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在高校专门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是一个较大的政策突破:

一是在目前高校岗位设置的框架体系内,在专业技术岗位新设科技成果转化岗,专门用于聘任高校中适合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教师或研究员人员,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通过设立固定岗位,明确了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的人事、工作关系仍在高校。同时明确岗位职责,将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教师或研究人员在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取得的业绩作为职称评定、年度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二是在科技成果转化岗上工作的高校教师或研究人员可以享受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职称评审直通车政策,参评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取得资格后,高校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岗的职责要求,聘任相应的职务级别。目前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职称评审直通车政策只在中关村“一区十六园”实行,这次将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岗上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纳入参评人员范围,突破了原有政策的限制,解决了相关科技人员的职业发展问题。

三是在科技成果转化岗职务评聘指标方面给予了倾斜,对于科技成果转化岗高级职称指标单独设立,不占现有教授(研究员)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通过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主要是解决高校中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人员的岗位聘任和职称评定问题,明确身份及职业发展方向,探索解决这部分科技人员的后顾之忧,调动工作积极性,使他们全身心投地投入产学研用合作中去,促进高校与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十、制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创业支持办法

政策内容:降低门槛,简化流程,支持在校学生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创业时间可视为参加实践教育的时间,并根据学校实际计入相关实践学分。支持学生以创业的方式实现就业,凡到中关村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大学生创业基地创业的学生,给予房租减免、创业辅导等支持。设立学生创业项目天使投资配套支持资金,高等学校教师作为天使投资人投资的学生科技创业项目,可按照教师实际投资额度的50%申请政府股权投资的配套支持;政府股权退出时,按照原值加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可优先回购给创业团队及对该项目进行天使投资的教师。

关键词:学生创业

政策解读:支持北京高校在校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市教委将在政策上引导高校对大学生创业营造宽松条件,主要是在学籍管理和教育教学方面给予支持,一是允许在校生休学创业;二是可将创业时间视为学生参加实践教育的时间,并根据学校情况计入实践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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