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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海淀区促进重大产业发展实施办法》等政策有关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2009年度海淀区促进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http://www.bjmmedia.cn      发布日期:2009-05-18      中关村多媒体创意产业园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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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现根据《海淀区促进产学研合作实施办法》(海行规发〔2009〕11号),发布促进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支持方向

海淀区促进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海淀区创新企业牵头进行的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的产学研合作,奖励产学研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申报项目如下:

(一) 技术转让、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资助

(二) 产学研合作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贷款贴息

(三) 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资助

(四) 产学研合作共建研发中心资助

(五) 产学研合作重大科技攻关、重大产业化项目资助

(六) 高校、科研单位科技成果产业化资助

(七) 高校、科研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发明成果产业化资助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条件

海淀区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申报仅限于以海淀区创新企业为主体,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在风险共担、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机制下开展的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项目。优先支持海淀区重点企业、中关村科技园区百家创新型试点企业申报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申报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在海淀区注册的创新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

2. 申报项目符合区域发展要求,创新度和成熟度高,具有较强引导示范作用;

3. 申报单位已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界定了各方投入、知识产权以及合作成果的归属、利益分配等各方权利义务;

4. 申报单位对项目已有先期投入,有阶段性成果,并有与产学研资助资金相配套的跟进资金;

5. 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人才、设备、管理等保障条件,有严格的财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对资助资金的使用能进行及时评估与校正。

(二)各支持项目申报条件

1. 技术转让、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资助

支持政策:

企业接受高校、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委托高校、科研单位进行技术开发或与高校、科研单位合作进行技术开发,项目达到小批量生产阶段,产值占当年总产值10%以上,按企业上年度实际支付的开发、转让金额给予最多20%的资助,最高为100万元。

申报条件:

(1)合作项目收入占当年总收入10%以上,总收入是指企业全部产品和服务的销售收入的总和;

(2)申报年度内,合同款已经实际部分或全部支付(以发票日期为准),对于应付而未付的款项转入下一年度申报。

2. 产学研合作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贷款贴息

支持政策:

对产学研合作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贷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最高给予企业50%的贴息,同一项目最高补贴200万元。

企业从其他政府有关部门获得的项目贷款财政资金利息补贴超过应付利息总额50%以上的,不再给予产学研合作项目贷款利息补贴。

贷款贴息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对于高于贷款基准利率的部分不给予贴息。

申报条件:

(1)本贷款贴息政策仅限于产学研合作项目,贷款用途明确;对于产学研项目贷款与企业其他项目贷款不能明确区分的,不给予贴息支持;

(2)贷款属于银行等商业性金融机构贷款;

(3)贷款利息实际发生在申报年度内,且已实际支付(以利息支付凭证日期为准)。

3. 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资助

支持政策:

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共同创建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共建研发基地、产业化基地、实习实训创业基地等,能根据合作需要形成技术、人才、研发平台合作等长效机制,经海淀园管委会确认为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的,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的支持,用于示范基地产学研合项目、创业投资、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等方面。

产学研示范基地资助资金由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共同申报。对于已经获得海淀区其他政策资金资助的产学研示范基地不再重复资助。

申报条件:

(1)产学研示范基地位于海淀区;

(2)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条件,在技术、资金、场地、人才、市场推广、项目管理等方面能够支撑“产学研”合作顺利开展;

(3)具有一定的“产学研”合作基础,过去3年内具有10个以上成功转化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项目总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

(4)每年制定“产学研”工作计划,并保证有一定数量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5)与高校或科研单位签订有5年以上“产学研”合作协议。

(6)同一企业与多个高校、科研单位共建多个研发基地、产业化基地或实习实训创业基地的,视为一个产学研示范基地,不重复支持。

示范基地的有效期:

“海淀区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称号的有效期为5年。

4. 产学研合作共建研发中心资助

支持政策:

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在海淀区共建的研发中心,经海淀园管委会确认为区级研发中心的,给予最多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被确认为北京市级研究中心、技术中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50万元;被确认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一次性资金支持10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只支持一次。

本支持项目由企业与合作高校、科研单位共同申报。

申报条件:

(1)研发中心位于海淀区;

(2)属于海淀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符合海淀区研发中心总体建设规划和布局;

(3)2009年1月1日以后正式获得区级研发中心,北京市级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称号;

(4)区级研发中心认定标准参照北京市科技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标准,适当放宽条件;

(5)密切联系一批企业,并与之有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有向这些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成功经验;

(6)该研发中心没有申报过同类政策支持。

海淀区研发中心申请条件:

1、所处行业为海淀区重点发展的行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原则上在5000万元以上,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2、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区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在申请认定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前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认定区级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税收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3)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5. 产学研合作重大科技攻关、重大产业化项目资助

支持政策:

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合作项目列入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重大产业化等项目,视项目情况给予企业最多100万元支持;列入北京市级重大科技专项、重大产业化等项目,视项目情况给予企业最多50万元支持。

申报条件:

(1)企业为合作项目的投资主体,合作项目知识产权属于企业;

(2)列入重大科技攻关、重大产业化项目时间属于申报年度范围内;

(3)该项目没有申报过海淀区的同类政策支持。

6. 高校、科研单位科技成果产业化资助

支持政策:

鼓励高校、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在海淀区产业化,对高校、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转让给海淀区创新企业或与海淀区创新企业合作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给予高校、科研机构最多50万元支持。

申报条件:

(1)科技成果权属单位注册于海淀区;

(2)科技成果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较好的产业化前景;

(3)科技成果成功实现产业化,申报年度内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提供就业岗位50个以上。

7. 高校、科研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发明成果产业化资助

支持政策:

对于高校、科研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发明成果在海淀区创新企业实现产业化,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对主要发明人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对于同一成果有多个主要发明人的,视同一个主要发明人给予支持。

申报条件:

(1)科技成果权属单位注册于海淀区;

(2)科技成果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较好的产业化前景;

(3)科技成果成功实现产业化,申报年度内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提供就业岗位50个以上。

申报方式:高校、科研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发明成果产业化资助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代为申报。

三、申报及审批流程

(一)网上填报企业及项目信息,提交进行项目名称预审核。

项目申报首先进入海淀区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统一入口,查看专项申报指南。如确定进行专项申报,点击专项资金名称,网络登录后,浏览事项说明,在线按要求填报并提交企业和项目相关信息。

提交成功后,请点击左侧菜单的“在办事项”,查看“事项当前状态”,预审通过后,打印《海淀区专项资金申报项目预审通过通知单》,作为申请材料之一(附在首页),会同本指南要求的其它申请材料装订成册。

(二)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指定受理地点。

1.按照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2.将准备好的申报材料简单装订后送至受理单位初审;

3.根据初审意见完善申报材料;

4.定稿后装订上交。

(三)受理单位审核申报材料

(四)受理单位对项目进行审批

(五)网上公示支持项目名单

(六)网上公布各申报项目的审批结果

四、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海淀区专项资金申报项目预审通过通知单。

(二)海淀区创新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各支持项目申请书(见附件)。

(四)材料填写装订要求:

1.申请书各项内容用计算机打印填报,并在申请书(或表)的封面加盖公章,材料为复印件的需要加盖单位公章。

2.申报材料按项目分开装订,均需一式四份,统一按A4纸型胶订制作,并在书脊上标注申报机构名称。同时报送电子版材料,电子版材料文件名使用申报机构的名称。

3.装订顺序:预审通过通知单、项目申请书、附件目录、附件材料。

五、受理时间、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一)受理时间:

海淀区产学研合作专项的集中受理时间为2009年5月20日至2009年6月19日。

六、注意事项

(一) 申报机构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受理单位将不再受理该机构的申报。

(二) 对于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当年不得重复享受区政府财政资金支持。

海淀园管委会服务体系与公共平台建设处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请点击下载附件:|| 附件一:海淀区促进产学研合作实施办法 || 附件二:产学研合作技术转让、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资助申请书 || 附件三:产学研合作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贷款贴息申请书 || 附件四: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资助申请书 || 附件五:产学研合作共建研发中心资助申请书 || 附件六:产学研合作重大科技攻关、重大产业化项目资助申请书 || 附件七:产学研合作高校、科研单位科技成果产业化资助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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