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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中关村专利促进资金管理办法

http://www.bjmmedia.cn      发布日期:2011-09-30      中关村多媒体创意产业园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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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首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京政发[2009]11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的精神,加快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推动中关村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设立中关村专利促进资金。为规范对该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促进资金从中关村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遵循“专款专用、重点扶持、分类促进、突出实效”的原则,专项用于中关村的专利促进工作,提升企业专利意识和专利管理能力。

第三条  给予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下简称“中关村企业”)一次性资金支持,用于本企业的专利创造、管理、制度建设和竞争性研究等工作。

(一)对于符合园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关村企业,按照其年度获得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件数,每件给予不超过5000元资金支持,具体金额依据示范区年度专利授权量和专利促进资金总预算确定。对于年度获得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件数超过250件以上的企业,超出部分每件专利额外奖励1000元,且每增加50件奖励额度递增1000元。对于从未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中关村企业,获得授权的前五件国内发明专利按照最高额每件5000元进行资助。每家企业国内专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

(二)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申请国际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中关村企业,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最高资助3万元,每件专利最多资助其进入三个国家或地区,具体金额依据示范区企业年度国际专利申请量和专利促进资金总预算确定。每家企业国际专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

上述的资金支持对象包括:

1.作为发明专利第一申请人的中关村企业;

2.当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请发明专利时,作为除高校、科研院所外排名为第一申请人的企业。

第四条  设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资金,每年度评选10个为中关村企业提供专利服务的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个机构奖励20万元。

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评选指标如下:

(一)代理中关村企业申请首件发明专利的数量;

(二)代理中关村企业发明专利申请的总量;

(三)与中关村企业签订知识产权托管协议的数量;

(四)年度电子申请率;

(五)中关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中关村专利促进资金支持的中关村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关村国内专利促进资金申报表》、《中关村国际专利促进资金申报表》;

(二)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加盖公章的中关村企业信用评级报告或企业深度征信报告复印件,无不良记录;

(四)申请国内专利资金支持的,须提交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国外专利资金支持的企业,须提交相应国际专利组织和国家开具的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同时验证原件;

(五)《企业专利管理和战略研究工作报告》,包括:本企业当年从事专利管理、数据库建设、专利预警、专利制度建设、专利竞争性研究等工作情况;

(六)企业高管参加知识产权培训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请中关村专利促进资金专利服务奖励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资金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所服务突破零发明专利的中关村企业清单;

(四)代理中关村企业申请发明专利清单及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五)与中关村企业签订的知识产权托管协议清单及托管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每年第二季度完成上一年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和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发明专利的专利促进资金资助工作。由各分园(基地)管委会对所辖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作为受托机构对各分园(基地)管委会汇总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受托机构将审核无误的申请材料,报中关村管委会复审。复审通过后,中关村管委会委托受托机构向有关企业拨付资助资金,并通过中关村管委会网站(www.zgc.gov.cn )公布获得资助的企业名单。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资金由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作为受托机构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受托机构将审核无误的申请材料,报中关村管委会复审。复审通过后,中关村管委会委托受托机构向有关机构拨付奖励资金。并通过中关村管委会网站(www.zgc.gov.cn )公布获得资助的服务机构名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资金申请的受理时间另行规定。

第八条  对提交虚假材料的企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将记入中关村信用管理档案,追回已拨付的促进资金,并取消两年的申请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原《中关村专利促进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9]48号)同时废止。自2010年1月1日后符合条件的促进资金申请适用本办法。
(来源:中关村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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